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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报告】恒源彩羊企业名称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   责任编辑:zhanglvshi   |   发布时间:2016-08-08

恒源彩羊企业名称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巴布黎江南织造有限公司、杨爱国等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彩羊针织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

 

【判决要点】

本案中,五位被告在明知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企业知名度的情况下,杨爱国将通过受让取得的“恒源彩羊”商标授权许可给恒派彩羊公司独占使用,恒派彩羊公司使用的原“恒源彩羊”字号,巴布黎公司作为生产带有“恒源彩羊”文字商标服装、服饰系列产品在中国地区的唯一生产、销售机构实际履行与恒派彩羊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刘秀芹在销售“恒源彩羊”品牌服装时其声称为“恒源祥”商品,均侵犯了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辉营公司作为涉案特卖会的主办方,帮助侵权产品销售,亦构成侵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国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巴布黎江南织造有限公司(简称巴布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源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彩羊针织有限公司(简称彩羊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辉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辉营公司)

原审被告:恒派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恒派彩羊公司)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被告杨爱国一人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恒源祥彩羊(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一个月后变更公司为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同年4月,杨爱国受让了“恒源彩羊”商标,并授权给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2012年6月,被告巴布黎公司通过签订许可合同,正式成为涉案“恒源彩羊”商品在中国地区内服装、服饰系列产品唯一生产、销售机构。

2012年11月,被告刘秀芹在实际经营中购进恒源彩羊公司的“恒源彩羊”商品后,以“恒源祥”公司山东地区总代理的身份对“恒源祥”品牌商品和“恒源彩羊”商品进行混合销售。同年11月,被告辉营公司举办的品牌服饰特卖会上出现了“恒源彩羊”品牌羊毛衫。

2013年2月,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再次更名为恒派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之一。

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认为,5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对其品牌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并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5被告诉至法院。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字号的知名度(略)

(二)恒派彩羊公司所使用的原“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恒源彩羊”字号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字号的不正当竞争

首先,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的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恒派彩羊公司经营业务和地域范围与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基本相同,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其次,恒派彩羊公司于2012年所使用的“恒源彩羊”字号中蕴含了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的“恒源祥”字号和“彩羊”字号的主要部分以及全部,在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与恒派彩羊公司所经营的商品种类、产品生产及销售范围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恒派彩羊公司企业和产品与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具有特定关系的联想或混淆,由此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的商誉造成一定影响。

再次,通过在案证据可以推定杨爱国应当知道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在国内业界的知名度。然而,在恒派彩羊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来看,杨爱国不仅使用了“恒源彩羊”字号,还将该香港公司改称为“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而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恰正是在上海设立并以上海为主要经营地的行业内知名企业,故恒派彩羊公司这种“搭便车”,攀附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商誉,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因此恒派彩羊公司所使用的原“恒源彩羊”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三)恒派彩羊公司使用的“恒源彩羊”商标是否构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由于涉案的“恒源彩羊”文字商标与“恒源彩羊”字号完全一致,而作为商业标识的商标和字号均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基于上述对涉案字号的分析认定,因此对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恒源彩羊”文字商标,亦同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具有特定关系的误认。结合上述对恒派彩羊公司主观过错的判断,故恒派彩羊公司所使用“恒源彩羊”文字商标构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在先使用的“恒源祥”、“彩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

(四)恒派彩羊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在案证据证明,恒派彩羊公司在其网页上所做宣传明显与事实不符,且具有攀附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的声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恒派彩羊公司与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性的误解和混淆的恶意,对后两者的商誉和正常业务活动带来一定的损害。这种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

(五)杨爱国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主张杨爱国的侵权行为有:1、出资注册“恒源祥彩羊(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又变更企业名称为“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并使用该企业名称进行生产销售;2、注册并使用“hengyuancaiyang.com”域名,且在该网站上使用“恒源彩羊”标识,同时进行了虚假宣传。3、受让并授权许可使用“恒源彩羊”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杨爱国是恒派彩羊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但本案中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无证据证明杨爱国以其个人名义在境内使用“恒源彩羊”企业名称进行了商业活动。涉案的“hengyuancaiyang.com”域名所有人为恒派彩羊公司,并非杨爱国个人,也无证据证明杨爱国个人在上述网站使用了“恒源彩羊”标识,进行了相关的宣传。

但是,鉴于上述使用“恒源彩羊”商标构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和杨爱国主观故意的分析,杨爱国将通过受让取得的“恒源彩羊”商标授权许可给恒派彩羊公司独占使用,对由此产生的市场混淆后果,作为商标权人的杨爱国对此应当与恒派彩羊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六)巴布黎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首先,巴布黎公司与原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且实际履行了该合同。

其次,由于巴布黎公司与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均有生产销售羊毛针织服装的业务,且彼此的主要业务经营地也均为上海地区,故双方具有同业竞争关系。鉴于“恒源彩羊”商标构成对“恒源祥”和“彩羊”字号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同时考虑到“恒源祥”和“彩羊”商标与字号所具有的市场知名度,对于作为经营类似商品的经营者,尤其是基本处于同一地域范围的同业竞争者是应当知道的情况,因此作为涉案商品的生产商,巴布黎公司在使用涉案商标上具有主观过错。

再根据原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巴布黎公司应系生产带有“恒源彩羊”文字商标服装、服饰系列产品在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唯一生产、销售机构,因此侵权产品的最终完成与巴布黎公司的生产行为是密不可分的,故巴布黎公司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七)刘秀芹是否构成侵权和虚假宣传

根据刘秀芹在销售“恒源彩羊”产品时,开具的收款凭证上使用的是上海恒源祥(集团)彩羊山东分公司的抬头和有关含恒源祥文字的印章,以及刘秀芹所经营的“恒源彩羊”店铺销售人员在销售“恒源彩羊”品牌服装时,将其声称为“恒源祥”商品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刘秀芹对于恒源祥公司以及彩羊品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彩羊公司的企业名称在业界的知名度是明知的,其利用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企业声誉,混淆商品来源,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亦非常明显,故刘秀芹销售带有“恒源彩羊”商标和企业名称的侵权商品构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上述这种混淆商品来源,作引人误解的产品介绍的行为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商誉,构成了虚假宣传。

(八)辉营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辉营公司作为涉案特卖会的主办方,同时还统一收取商品销售货款,统一开具购货凭证,因此辉营公司事实上已经参与了特卖会上的商品销售。鉴于辉营公司作为从事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织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与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基本类似,应当知道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企业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对于特卖会上销售带有“恒源彩羊”商标和企业名称的侵权商品,辉营公司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亦构成侵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述5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上述5被告需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一审判决后,被告杨某、刘某及巴布黎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恒源彩羊”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明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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