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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宣判 侵权者遭重罚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11-05

 

本报讯(记者 刘欢)昨天,海南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被告爱美德公司因在诉讼中提供了虚假关键性证据,不仅输了官司,还被处以100万元罚款。据悉,这是伪证行为的顶格处罚。点击进入下一页

2013年,海南旅游卫视向大兴法院起诉称,其卫视是国内惟一旅游专业频道,台标在2004年7月正式启用,台标的著作权属于旅游卫视所有。爱美德公司擅自将涉案台标注册为商标,并且使用在其生产的旅行箱包商品上,还通过京东公司等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违法所得巨大,严重侵犯其著作权,造成巨大损失,故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00万元。

爱美德公司为了证明自己对争议标志的使用早于旅游卫视,提供多份关键证据,但一审法院审查发现,这些证据疑点重重。

例如,爱美德公司提交了软盘证据,软盘中一个显示涉案标志的文档保存时间为2003年3月18日,保存者为“Lenovo user”,但联想公司2003年4月28日才将品牌标识由“Legend”改为“Lenovo”。

爱美德公司伪造证据还牵出了另外一名责任人。该公司主张其2003年向皮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了涉案箱包,经查,该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是其负责人赵某利用职权教唆他人私自加盖公章出具的。

鉴于爱美德公司提供了多份虚假关键性证据,情节恶劣,一审法院决定对爱美德公司罚款100万元,并判决其败诉。法院还对参与提供伪证的皮革标准化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赵某,分别罚款10万元和1万元。

爱美德公司在对判决提出上诉的同时,还与皮革标准化委员会、赵某就行政处罚决定向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复议。经知识产权法院审查,相关证据确系伪造,决定维持一审法院处罚,同时驳回爱美德公司上诉。爱美德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带有涉案图标的侵权商品,须在10日内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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