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8月公映的影片《轩辕剑传奇》侵犯了“轩辕剑”商标专用权,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资讯公司)将影片出品方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影视公司)、@电影轩辕剑传奇新浪微博账户的运营方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思文化传播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大宇资讯公司诉称:《轩辕剑》是我公司创作发行的神话历史题材类角色扮演系列电脑客户端游戏,自1990年发布以来,已发行12款角色扮演游戏、1款回合制策略游戏、4款网络游戏,最新作品《轩辕剑外传:穹之扉》已于今年3月26日正式上市。
《轩辕剑》系列游戏曾荣获众多游戏奖项,在中文游戏玩家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公认为经典角色扮演游戏。其中第三代外传《轩辕剑之天之痕》曾被改编为电视剧,于2012年7月6日出品,此外还有《轩辕剑》系列网络微电影已在相关视频网站发布,上述电视剧、微电影均受到影视剧迷的一致好评。
轩辕剑已构成我公司知名商品名称,并已注册商标,在电影制作、电影剧本制作、戏剧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译制、除广告外的影片制作等多个项目核准使用。
大舜影视公司作为第一出品人出品的电影《轩辕剑传奇》,其电影名称使用了与我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轩辕剑”文字,为攀附《轩辕剑》游戏及其衍生影视作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还使用了近似的装潢等,造成该电影与我公司游戏的混淆,使观众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误导公众、引起误解;幻思文化传播公司根据大舜影视公司授权,为电影《轩辕剑传奇》进行市场宣传,并负责@电影轩辕剑传奇 新浪微博账户的运营,利用该账户进行电影宣传推广、活动宣传。大舜影视公司与幻思文化传播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非法使用我公司知名商品名称“轩辕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自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新浪官方微博连续5个工作日置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11月30日,朝阳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二被告共同答辩:“轩辕”、“轩辕剑”不是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二对“轩辕剑传奇”的使用只是一种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1、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2、被诉侵权商标所使用的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服务是否类似;3、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当日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整理自@北京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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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梳理】
2015年7月14日,大宇公司运营的“轩辕剑”的微信平台上发布-声明,斥责电影《轩辕剑传奇》未经授权而擅自将游戏《轩辕剑》名称、角色人物、道具等素材用于海报、新闻、微博等广告宣传行销,攀附《轩辕剑》的名声,造成广大影迷以为该电影与游戏《轩辕剑》存在关联性,严重误导公众,侵害了大宇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7月15日,大舜影视公司发表回应声明,表示:“轩辕剑”自古有之,传说中记载是天界诸神赐于轩辕黄帝击败蚩尤的神剑,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轩辕剑传奇》电影剧本改编自长篇历史小说《远古大帝》;电影富含正能量的剧情是游戏不能比拟的;“轩辕剑”不是大宇公司的独创词汇,大宇公司不能将中国传统文化词汇通过注册商标而独占;大宇公司是借机炒作。
电影《轩辕剑传奇》导演李智发布微博表示,轩辕剑自古是中华民族的,和孙悟空、金箍棒等人名、传说物品一样,轩辕剑的传说起源于华夏民族。电影《轩辕剑传奇》是根据冷明权先生《远古大帝》为故事蓝本,融中国传统文化——轩辕剑传奇打造的远古魔幻电影,与游戏毫无关系。
7月16日,大宇公司委托律师发表律师声明,表示大宇公司拥有“轩辕剑”在第41类商品(包括电影制作、电影胶片出租、电影胶片的分配、电影剧本编写、电影放映等)的商标专用权,大舜公司制作出品的电影《轩辕剑传奇》非法使用“轩辕剑”名称,涉嫌侵犯大宇公司的知识产权。要求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否则大宇公司将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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