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联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中投信息公司)、云南贷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贷互联网金融公司)、云南贷贷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贷网络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了三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各不相同,综合各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主要包括:1、本案被告联合中投信息公司仅为贷贷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计算机技术支持,从不参与“360贷贷网”的经营和管理,将其作为被告并改变管辖连接点没有法律依据;2、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贷贷互联网金融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被告住所地也在云南省昆明市,都是明确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因此不适用“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3、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将计算机终端作为侵权结果地,显然不妥当。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涉及了商标侵权,和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中管辖权异议审理中的多类争议问题,包括主体适格性判断与管辖确定的先后顺序问题;根据“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适用条件;涉域名民事纠纷和认定驰名商标的级别管辖等问题;知识产权案件侵权结果地的理解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中,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时,应当排除明显不适格的被告,以防止原告通过虚列被告的方式随意创设案件管辖链接点,破坏管辖秩序。但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认定原告奇虎科技公司提供了被告联合中投信息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的初步证据。至于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待开庭进行实体审理之后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并非依据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法院,而是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的管辖法院,因此,被告提出的本案不属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应当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理由与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无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三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知产北京”2016年7月20日消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中财产保全裁定冻结360贷贷网域名
近日,根据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的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对360贷贷网域名“www.360daidai.com”予以冻结。这也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该域名将不能转让、注销或者变更。
奇虎公司起诉称,其于2010年申请第8820255号注册商标,2012年申请了第11428233号商标,2013年申请了第13247614号商标,均获得注册。在奇虎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和大力宣传推广下,“360”在广大用户当中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
奇虎公司认为,被告京联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云南贷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360贷贷网的经营者,云南贷贷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域名的注册者,在360贷贷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显示为标识,且该标识的图形和“360”为绿色,所使用的广告语为“做最安全的投资平台”等。从商标标识的近似性判断上,该标识与奇虎公司的上述驰名商标标识构成近似,360贷贷网的域名www.360daidai.com也包含有奇虎公司的“360”商标。
奇虎公司认为,虽然360贷贷网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信息及民间资金网络借贷及转让”服务,与奇虎公司上述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网络通讯设备”商品类别不同,但是同为互联网行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贬损其市场声誉并带来利益受损的后果。为此,奇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认定其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京联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诉讼过程中,奇虎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经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奇虎公司提出诉讼的理由、指控的侵权行为以及诉讼请求均涉及域名 www.360daidai.com。鉴于该域名的转让、注销、变更会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产生影响,甚至会影响判决的执行。原告奇虎科技公司的申请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冻结网络域名www.360daid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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