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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终审判决首例微信公众账号仿冒纠纷案
信息来源:未知   |   责任编辑:zhanglvshi   |   发布时间:2016-09-19

2015年年初,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恺英”)就其与上海玄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云”)之间的微信公众账号仿冒纠纷提起诉讼。该案一审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终审判决。该案原告代理人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寿步律师

 
 

 

原告恺英诉称:原告是国内领先的社区游戏服务商,成立于2008年10月,从2012年11月开始运营精品网络游戏运营平台网站【名称“XY游戏”、域名www.xy.com】。该网站为用户提供多款开服量领先的知名网游,在玩家心目中的地位首屈一指。为更好地服务玩家,原告从2013年7月开始注册了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游戏”、微信号XY-Games】作为“XY游戏”网站的微信延伸服务。

 

被告玄云于2013年11月成立,从2014年3月开始,被告运营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GAME”、微信号XYGAME_com】。被告微信公众账号的名称与原告知名平台网站的名称“XY游戏”非常相似,也与原告微信公众账号的名称【名称“XY游戏”、微信号XY-Games】非常相似。与原告一样,被告也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其微信公众账号中发布的也是游戏广告信息。由于微信公众账号所推送的文章会在标题下方标注推送该文的微信公众账号名称,所以被告使用其微信公众账号就使得微信用户在看到被告发布的游戏广告信息时会误以为是原告知名平台网站“XY游戏”中的游戏内容,误以为是原告微信公众账号推送的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既侵犯原告知名平台网站“XY游戏”的特有名称权益、也侵犯原告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游戏”、微信号XY-Games】的特有名称权益,造成微信用户对原被告这两个微信公众账号的严重混淆,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1.停止运营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GAME”、微信号XYGAME_com】;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 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从事网络游戏经营,原告侧重网页游戏,被告主营手机游戏,因此双方业务有重叠和交叉,具有竞争性,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的主体。“XY游戏”是原告运营的游戏网站名称和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Games 是原告微信号,“XY”在网站名称、微信公众账号名称及微信号中是主体部分,具有显著性,“游戏”是通用名称,“Games”亦仅是游戏普通英文单词的复数。被告注册使用的微信公众账号“XYGAME”包括微信号XYGAME_com,“XY”也是其主要部分,与原告游戏网站名称和微信公众账号名称及微信号中的“XY”相同,“GAME”是游戏的英文单词。因此,被告微信公众账号“XYGAME”及微信号中“XYGAME”与原告游戏网站名称和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游戏”及原告微信号XY-Games构成近似。双方当事人对原、被告经营业务的竞争性及名称的近似性等问题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用户提供的游戏服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同意,擅自使用与原告提供游戏服务名称近似的微信公众账号,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且实际上已造成混淆,故被告注册使用名称为XYGAME、微信号为XYGAME_com的微信公众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运营微信公众账号(帐号名称XYGAME,微信号XYGAME_com);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3,500元。

 

一审判决后,玄云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恺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恺英“XY游戏”平台网站在2014年3月玄云注册使用名称为“XYGAME”的微信公众账号之前,已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XY游戏”可以认定为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二审法院认定:玄云的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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