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要为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需要足够力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让创新的动力与热情得到激发与鼓励。
2015年,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87件,同比上升40.08%。虽然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现象屡见不鲜。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记者走访了和平区人民法院(市内六区唯一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深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背后存在的困难。
难点一 举证难度大
[案例]
首例确认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判决,为举证提供便利。
许多网友在发微博、微信朋友圈时,往往会配有一张图片,这张图片或是自己拍摄的,或是从网上随便下载的,但大家很容易忽略的是,使用这张图片可能构成“侵权”。
日前,和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并做出本市首例确认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判决。
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美国Getty在中国境内唯一的代理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近日华盖公司起诉天津某文化企业,称其所属书院在发布新浪微博时,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主审法官刘静介绍,在以往的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多将经公证处公证后的文件作为证据,公证费费用不菲,且历时较长。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两份可信时间戳证据,用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及被告存在未经许可使用的侵权行为。
在多数人的知识范畴里,“时间戳”还是一个新概念。简单来说,时间戳是一种电子凭证,用来证明某个电子文件的申请时间以及确保其内容的完整性。
华盖公司提交的两份可信时间戳证据为:美国Getty及华盖公司官方网站载有涉案图片的时间戳认证保全(附时间戳网站资质证明);被告微博截屏视频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权利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盖提交的两份时间戳文件,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加密并做出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数据电文,因此能够作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原件,可以与其他传统证据一起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合考虑华盖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且涉诉书院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考虑到该文化企业为非盈利性企业,其主办的网站具有公益性质,酌定被告赔偿华盖经济损失2000元。
“时间戳证据较以往的公证证据,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先天优势,法院对时间戳证据效力的确认间接地为当事人举证提供了便利。”刘静说,这种当事人自助取证的方式省时、省钱,不可篡改,能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存在问题]
互联网逐渐成为侵犯知识产权重要场所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引发了全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交易方式的巨大变化,同时互联网也逐渐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要场所。
记者在网上搜索华盖公司信息时,发现其近年来掀起了一场持续的维权风暴,向中国各企业发起数千起诉讼,并且大部分诉讼都是以华盖公司胜诉或者调解结案。
不少人对华盖维权行为动机提出质疑,有网友甚至总结出如何应对华盖诉讼的方法,其中得到普遍“认可”的便是利用举证的难度(如公证证据耗时长)来拖延诉讼时间。
暂不论华盖公司动机如何,数千起案件中,毋庸置疑的一点是,被告企业确实存在未经许可,做出侵犯图片权利人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梳理公开的华盖公司案件信息,发现其在维权过程中,举证方式不断发生变化,以往多出具公证证据,近两年来,开始出具可信时间戳证据,如2015年4月,北京做出的首例确认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判决也是华盖公司诉某企业侵权。
[相关建议]
运用互联网思维研究新出现法律问题
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网络侵权案件占80%以上,传统的案件已经少之又少。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伴随出现许多新类型案件,比如,网络域名纠纷,通用网址纠纷,因开发计算机软件、搭建网站、开发手机APP软件引发的技术合同纠纷等。
例如,有的当事人对互联网及软件开发的相关知识并不了解,却在一些网络平台及网络科技企业的营销宣传下,购买“关键词”进行投资,希望通过转让上述“关键词”及其产品来获得高额回报。但是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中的“关键词”主要还是作为搜索工具使用,其投资价值无法得到体现,传言中的上百万或是上千万回报更是子虚乌有,因此,大家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一定要理性投资。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进行权利认定时就具有专业性较强,难以认定的特点,加之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并非人们可以直接感知的数据和影像,这种资源的不确定性更增加了权利认定及取证的难度。所以,就需要业内人士更深入更下功夫研究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难点二 侵权人法律意识淡薄
[案例]
“山寨”现象突出
走在街头巷尾,我们经常会看到印有“铠甲勇士”“哆啦A梦”等动漫形象的商品。人们购买商品时,也很难去思考这些动漫形象是否经过授权。
2011年至2015年,和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及动漫形象知识产权案件24件。其中权利人有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涉及动漫形象有“果宝特攻”“少年火力王”“铠甲勇士”“哆啦A梦”,所立案由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纠纷及侵犯商标权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这24个案件中,被告以大胡同商贸中心的个体户为主。
2014年年底,广东奥飞动漫一纸诉状将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及天津都行商城满天红箱包商铺业主李某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
奥飞动漫称,李某在商铺销售假冒其公司所注册商标权的书包,且销售价格远低于奥飞同类商品的价格。
奥飞动漫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中国玩具行业的领导品牌,该公司研发了众多动漫衍生产品,注册了包括“巨神战击队”“铠甲勇士”在内的诸多知名商标。
奥飞动漫认为,李某作为书包专业销售商,熟知各类书包真伪及价格,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使用的商标与奥飞拥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涉案商品与奥飞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亦相同,造成消费者混淆,其行为侵犯了奥飞动漫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泰丰公司与都行商城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有效制止市场内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为李某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涉案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泰丰公司、都行商城共同辩称,与李某是店铺租赁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系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由其自主经营,所以无权干涉其经营内容。作为管理单位,已经对在商城经营的商户尽到了提示和警醒的义务,所以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销售带有假冒商标书包的行为,已侵犯了奥飞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6000元。
此外,关于奥飞要求被告泰丰公司、都行商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因泰丰公司、都行商城与李某系商铺租赁关系,李某自主经营,且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泰丰公司、都行商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驳回奥飞动漫的其他诉讼请求。
[存在问题1]
著作权和商标权无法有效保护动漫权利人
和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首次审理的动漫作品案件,是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起诉的,当时立案案由是“侵犯著作权”。
“我们在审理中发现,虽然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是其作品的复制权,但商家之所以销售涉案动漫产品,是因为他们想利用动漫形象本身的一种影响抑或信誉来提高销售量。”和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彤认为,动漫形象商品化后,带有了一定的商标属性,为了突破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之后在审理这类型的案件时,法庭便依照侵犯商标权的思路来处理,而且立案案由也变为“侵犯商标权纠纷”。
但仅以商标权予以保护,仍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奥飞动漫公司拥有大量的动漫形象并注册了商标,但它仅是一家文化公司,有些商标自己没有开发也没有许可他人投入到市场中进行商业化运作,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将会被撤销,这显然也不利于动漫形象的保护。
[相关建议1]
引入“商品化权”,解决动漫形象商品化后侵权问题
综上,刘彤表示,动漫形象商品化后,仅用著作权和商标权都无法将其有效地保护,在审判实务中也有很多困扰,“我们考虑是否可以引入‘商品化权’的理论去解决动漫形象商品化后所带来的侵权问题。”
[存在问题2]
法院酌定判决赔偿数额难
据了解,涉及动漫作品案件的被告多为终端销售商,且侵权产品多为少年儿童使用的文具、玩具,这些商品的价值并不高。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和内容也不明晰,往往在庭审中都会表示要求法院酌定判决。
而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的时候,很难把控原告真正的经济损失,如果判得过高,显然对那些盈利本身较弱的侵权商户不公,判得过低又无法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
刘彤表示,其实,大多数案件中对事实的认定是没有争议的,争议最大的就是赔偿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人在维权时往往会采用公证书的形式,费用在1000元到1500元之间,再加上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成本在3000元左右,而对于零售一个商品挣几元甚至几角的侵权人来说,显然无法接受3000元起的赔偿数额,法院的调解工作十分艰难。
[相关建议2]
做好宣传工作
在目前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前,和平法院致力于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在和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延伸服务中,注重与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管理部门的协作,通过建立沟通机制配合工作,逐步规范商贸市场的经营秩序,增强商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升商户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相关链接1
可信时间戳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通过加盖可信时间戳可固化网站内容。
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运营并由国家法定授时机构负责标准时间的授时及守时,保障并保持时间源的绝对可靠性,并进行实时监测。
相关链接2
商品化权
将知名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人物的形象、人体形象等)、知名作品名称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即为商品化权。如果他人将权利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作品名称或者人物形象进行商品化,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即认为该商品/服务来自于权利人或者与权利人存在关联,权利人就可以依据商品化权进行维权。
难点三
案件专业性强
[案例]
查清案件事实难度大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高新技术,专业性强,而一般的审判人员不具备专业的知识,所以审理案件时有一定的难度。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软件开发龙头企业,与本市重点企业天津某艺术品交易所缠诉多年。
自2011年,双方就对艺术品交易所委托恒生公司开发的核心软件的商业秘密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现原、被告就其软件开发、网站搭建、系统维护及系统集成等一系列问题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分为四个案件进行诉讼。
四个案件中不仅需要解决涉案软件完成工作成果的认定,还需解决是否适用《反垄断法》的最新法律争端,此外,还涉及解决软件是否属于技术秘密等非常棘手的专业问题,四个案件总标的为400万元。这是和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收案以来最为复杂、专业性最强的案件。
合议庭经历了证据交换、开庭审理、至杭州西湖区法院调取证据,与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反复沟通,向本市高院专家库不同软件专家进行咨询等一系列工作。
通过反复做原、被告的工作,合议庭除所做的证据交换笔录及开庭笔录,仅询问笔录就达20份之多,在大量的工作下,终于将缠诉多年的纠纷圆满解决。
四个案件的调解结果不仅将2011年在杭州市的纠纷一并化解,还促进了原、被告的进一步合作,帮助原、被告双方突破了曾经在合同中的约定,为企业打破了技术壁垒,促进科技进步。
原来,原、被告均不允许对方向第三方提供涉案核心软件技术的使用权。涉案研发的核心软件技术——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技术已通过鉴定为技术秘密,涉案合同对该技术秘密的相关约定无疑是对专有技术设置的技术壁垒。
在合议庭的调解下,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放开了对该专有技术的制约,作为该技术的共同权利人——原、被告均有权授权第三方使用,该解决方案促进了该专有技术的推广、升级换代及技术进步。
[相关建议]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整体素质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整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与全国先进的基层法院审判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无论是审判员的司法能力还是审判理念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刘彤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理论和政策水平,增强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能力,不断更新审判理念,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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